士官晋选高级士官有什么规定?

军迷圈
文|军路
根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第八条明确,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,其批准权限由军级单位批准,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;另第九条规定,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,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,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。
在2004年11月,军队发布了选取高级士官的条件新规。即:选取为高级士官的,首先要符合《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和《士官管理规定》明确的选取条件,同时还必须具有高中毕业或者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,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,经过相应培训,获得相应专业技能资格。
其中所从事的专业岗位已列入全军院校士官学员培训目录的,须经院校2年以上正规培训;所从事的专业已展开军队职业技能鉴定的,须获得高级技能或者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。
根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,选取为各级士官,应当具备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规定的基本条件,并符合下列要求:
1、选取为各级士官,应当经过相应培训。
2、选取为中级、高级士官,应当分别具备高中(中专)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。
3、选取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专业技术士官,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、5年、8年,并分别具备初级、中级、技师以上技能等级。
4、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,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。
5、选取为高一级士官,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。